为了不给付100多元的加油费,竟将拦车的加油站职员活活拖行了200多米致人死亡,日前,广东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航杰打劫一案在兴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陈航杰犯打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依法查明:2008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航杰驾驶蒙住车牌的汽车去到兴宁市宁新洋里圆盘附近的三洋加油站加油,被告人陈航杰在油站职员何某加完100多元的汽油后未付钱即启动汽车欲离开,何某即用双手抓住汽车驾驶室的车窗不让被告人陈航杰离开。被告人陈航杰为逃离不考虑何某的生死强行开车拖着何某标驶离加油站进入205国道,为摆脱何某而不断加速并猛打方向盘让汽车呈S形行驶,后何某脱手倒在距油站约200米处的205国道上,致何某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检察官释法:打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民法规定,其他人在加油站加油后未付款之前车内汽油的所有权人为油站;故本案中被告人陈航杰在加油站加油后未付款之前车内汽油的所有权人为三洋加油站;被告人陈航杰为非法占有车内所有权人仍为三洋加油站的汽油而使用开车强行拖行何某致何某死亡的暴力办法,符合打劫罪构成要件中的以暴力办法劫取公私财物的特点,故应当以打劫罪追究被告人陈航杰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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